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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委會訂出「歧視寵物條款」,飼主該如何應對?
在現行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第16條指出,「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賦予了管理委員會制定禁養規約的權力;第23條中也表示,禁止住戶飼養動物的特別約定,只要載明於規約就可生效,常被形容為「歧視寵物條款」。

飼主可以透過區權會進行修正。大多時候,愛狗的人與討厭狗的人都是少數,飼主若未造成鄰居困擾,多數人並不會刻意打壓,因此除了密切注意、出席社區內的相關會議外,在要求鄰居有同理心前,飼主也應同理鄰居、善盡管領寵物的責任,避免讓寵物影響公共衛生、安寧、安全等,導致立場中立的居民傾向嚴格規範寵物飼主。在寵物行為沒有造成公共困擾的前提下,若是真的遇到惡霸鄰居,也才申訴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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