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外物業管理發展趨勢
「物業管理」廣義的定義是「針對公寓大廈及社區人、事、物作維護、管理、經營和營造的服務工作」,其前端工作包括有:建築物功能導向、空間造景、生活功能系數等設計的參與,其後段服務包括有:食、衣、住、行、育、樂、生、老、病、死等許多生活所需,是一種多元化、科學化、全方位、數位化、多功能化的永續服務,所以說:「物業管理是第三級產業,是服務業中的服務業」。
物業管理起源於英國,歐美國家發展物業管理多年成效卓著,亞洲地區的日本、新加坡、香港、澳門亦先後完成物管理体系。尤以日本發展較早,已由以建築物為物業管理主体,進步到以人為主体的人本價值觀,相當成熟。大陸在今(2003)年5月已通過「物業管理條例」,並於今年9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即有二章是物業管理的部分,比台灣明顯多出許多。
反觀我國,民國84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通過後,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包括服務公司)雖可以依此法從事公寓大廈社區管理維護工作。但許多人狹義的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視為台灣的物業管理法,其實該條例只著重在建築物硬体的維護,而且自民國84年訂頒施行至今未曾實質修訂,並不足以作為處理現存社區問題完整的法律依據,也無法因應實際產業發展的需求,因此產、官、學也應整合,力促物業管理早日完成立法工作。
證照考驗、專業服務、提升品質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包括服務公司)依法從事公寓大廈社區管理維護工作,大体包括樓管、保全、清潔、機電、消防、建物維護等工作。但從業人員因所需基本條件不高,只需認可證或保全護照即可擔任,部分公司甚至聘用未具資格者,先進駐案場,再施以在職訓練,如果因工作忙碌,則無法接受完整訓練。反正社區管理委員會每年一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人知之不多,未能深究,馬馬虎虎,日復一日,年復一年。其服務精神,服務能力,均無法勝任,遇有疏失,即以新人取代,因此流動率頻繁,服務品質更為下降,隔年就更替公寓大廈管理服務公司,年年更替,造成雙輸局面。
因此,應將服務認可證或護照,進一步提升為證照制度,並立法特許具有證照者,始得擔任相關物業管理工作,以保障從業人員之專業工作權利,以避免削價競爭,並提升其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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