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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將溫室氣體排放納入能源密集產業開發行為環評審查項目
中華民國95年4月

  根據推估我國在1995年之平均每人二氧化碳排放量為7.6噸,至2002年及2004年我國平均每人二氧化碳排放量分別提高為10.7及11.6噸,較1995年分別增加了約40﹪及52﹪以上之二氧化碳排放量。
  為因應國際公約管制溫室氣體趨勢,我國於1998年第一次全國能源會議結論略以:「對於重大開發案,應將二氧化碳排放增量納入環境影響評估。」另於2005年第二次全國能源會議結論略以:「制定新設重大投資案CO2排放源管理機制,包括新設重大投資案考量CO2排放納入環評項目」。94年7月8日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第20次委員會議結論:「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進行『國光石化公司雲林石化科技園區投資案(八輕)』以及『台塑鋼鐵投資案』二案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時,應將二氧化碳排放及水資源問題列為重要審查項目。」因此,環保署特草擬「環境影響評估對於能源及工業部門排放溫室氣體審查原則」(草案),未來將CO2排放量的管控,納入環評審議的項目。
  環保署表示,由於溫室氣體減量法尚未立法完成,為讓相關業界有所遵循依據,該署將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建立明確的審議機制,俾利環評委員在環評會中凝聚共識,提升審議績效,達成環保與經濟共生共榮。
  依據環保署初步擬定之草案,已將企業體總量管制之機制排除,修正為由開發單位該公司或機構內之相關單位合作進行CO2減量,另在不同公司或機構間,則可透過技術及資金之合作來取得CO2減量之額度。有關本審查原則之適用對象,目前以能源密集產業為考量,但仍需與該署環評委員及相關部會討論後方可定案。
  「環境影響評估」目前已成為執行各種國際環保公約最重要之技術工具,為因應京都議定書生效,國際上已開發國家亦都將溫室氣體減量納入環境影響評估重要項目。針對新設重大開發案,環保署已在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中增訂「環境影響評估對於能源及工業部門排放溫室氣體審查原則」,本於永續發展之精神,要求投資者應提出溫室氣體及傳統污染物減量計畫,包括:協助其他排放源減少溫室氣體與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提昇能源效率達國際水準,促進社會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此項評估原則是要追求最佳之能源技術,不僅為降低國內環境污染負荷,同時亦為達成與國際公約接軌之法定程序。
  京都議定書因應涉及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科技水準、能源供需及產業結構等因素,是非常複雜國際環境政治外交議題。從國際環保政治角度,由於我國處境特殊,以觀察員身分參與國際減量機會有限,強制遵循京都議定書之減量模式未必有利。在國際環保政治中,各國所承擔之環境責任係經由談判協商決定,並非由單國自我設限。因此,環保署所提出因應京都議定書相關策略與措施,均是考慮我國經濟發展及國家競爭力的需求,創造經濟及環保雙贏契機,同時也考慮未來國際環保公約發展趨勢,以及相關執行措施的接軌,避免在國際環保政治上被邊緣化。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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