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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5月份宣告新法
運作毒性化學物質未積極預防事故將被處罰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已於五月份在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完成初審,本次修正針對毒性化學物質之定義修正為人為有意產製或於產製過程中無意衍生之化學物質,未來環保署將可據以公告列管戴奧辛。此外,對於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未來如未積極預防而發生事故,將被處以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環保署表示,目前除空氣污染防制法已對戴奧辛排放有多項管制外,另對於含微量戴奧辛的工業原料,如五氯酚、2,4,5-三氯酚、多氯聯苯等,亦已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禁止製造、輸入、販賣及使用,從源頭直接管制杜絕。未來該署將可依新修正法規,審慎進行戴奧辛危害評估作業,訂定整體管制策略,據以執行。
環保署指出,本次草案修正重點,在於強化毒性化學物質運送行為有關規範,包括應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車輛應裝設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操作;發生突發事故時,應至遲於兩小時內派專業應變人員至事故現場,負責事故應變及善後處理;應組設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輔助事故發生時之防護、應變及清理措施等。如違反相關規定,將可依法處以新臺幣六萬元至五百萬元不等之罰鍰。
環保署強調,為保障民眾知的權利,未來該署將會把業者所提報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放在網際網路上公開供民眾查閱。另為鼓勵業者致力於毒性化學物質污染改善或降低運作風險,將擴大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之獎勵對象,並將擴及地方主管機關。
環保署說,為防制毒性化學物質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該署將依法規授權修正或研訂相關子法。環保署呼籲業者,平時應訂定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確實實施,並及早因應降低危害風險,以免受罰。
環保署將逐步禁止石綿用於石綿瓦製造
[記者鄭孟涵/台北報導]

環保署於94年12月30日公告石綿將自97年1月1日起禁止用於石綿板、石綿管、石綿水泥、纖維水泥板之製造,並於公告日起不予新登記備查或核可該等用途。該署表示,有鑒於石綿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未來仍將逐步檢討禁止石綿用於製造建材等相關產品,並會與先進國家同步探討禁用期程,以達最終全面禁用之目標。
環保署指出,早在民國78年即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將石綿公告為列管之毒性化學物質,並禁止使用於新換裝之飲用水管及其配件。86年禁止製造、輸入、販賣及使用青石綿(Crocidolite)及褐石綿(Amosite)。在去(94)年底進一步公告石綿之相關禁用後,目前國內已禁止大部分含石綿建材之用途,未來將視國際管制現況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逐步規定石綿禁用於石綿瓦等建材之製造,以達國內外同步管制。
環保署又指出,石綿在切鋸破碎過程中所造成纖維狀石綿釋出是國際上非常關注的問題,國內勞工作業場所已訂有相關標準規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亦正研議含石綿「纖維水泥板」及「強化纖維水泥板」等2種國家標準修正案,期能減少對環境及人體的危害。據瞭解國際間對石綿管制並不一致,美、日、歐盟尚未全面禁止使用石綿,先進國家均鼓勵學術界與業界研究開發替代品,加速提前全面禁用石綿之時程。
環保署呼籲,為降低石綿對人體之危害,民眾於選擇裝潢建材時應避免使用含石綿之製品,並減少暴露在可能有石綿纖維之環境中,勞工朋友或一般民眾於進行含石綿製品之裁切作業時,因不易由外觀判斷空氣中是否含有石綿,應養成佩帶N95以上等級防塵口罩之習慣,以避免吸入過多含石綿纖維粉塵,減少危害身體健康的風險。

資料提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管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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