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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製造業禁用派遣工
【綜合報導】國內有超過二十萬名派遣勞工,勞委會首度提出修法禁止特定職務任用派遣工,並限制企業可任用派遣勞工人數,勞委會預計兩個月內提出《勞基法》修法草案,限制保全、製造業直接製程七大類職務禁止任用派遣工,但有勞工認為派遣業導致勞工被嚴重剝削、應全面禁止才對。 勞動派遣是指勞工受僱於派遣公司,但實際卻在另一家企業(要派企業)工作,企業可藉此節省人事成本,但勞工權益常因此受損。勞委會預計在明年二月底前提出《勞基法》修法草案,納入派遣勞動保護條文,今先邀勞團開會徵詢對修法的意見。 僱主須負職災補償 根據勞委會初步規劃,未來醫療、保全、飛行、航海、公共運輸行駛與維修、採礦、製造業直接生產程序七類工作不得任用派遣工,而同一公司內派遣勞工人數也不能超過公司原員工數的一成。勞委會勞資關係處長劉傳名昨說,限制使用派遣的工作類型是因工作性質危險性高。 此外,修法腹案中也要求實際任用派遣勞工的要派企業須負起部分僱主責任,當派遣公司欠薪討不回來時,勞工可向要派企業索討。勞工若發生職業災害,要派企業也須負連帶職災補償責任。 職場達人管理顧問公司執行長吳睿穎說,勞委會擬限制的七類工作中,以保全和製造業衝擊最大,約佔總派遣員工比率的兩到三成,推估有四萬人以上。 吳睿穎說,勞動派遣是全球趨勢,需要訂遊戲規則,但政府應考量是否會對特定產業產生太大衝擊。 經營人力派遣業務的萬寶華台灣分公司總經理劉玿廷說,企業用人彈性化是全球趨勢,限制過多恐造成國外企業不願來台投資,「有些產業可能旺季就需要超過一成的派遣人力,法令應考量產業特性。」 聯電主管表示,該公司任用的派遣員工比率很低,大多從事接待或總機工作,修法對營運衝擊不大。旺宏主管表示,使用派遣人力可降低人事成本,不過對勞工權益的照顧確實比較不足,未來將縮減派遣人力使用。 國內最早從事醫師派遣的趙凱醫師指出,所謂的派遣醫師其實只是支援醫師,醫師到另一家醫療診所支援向當地衛生局報備即可,和派遣工不同,應不受修法影響。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說,醫師本來就沒有派遣,現在說的「派遣」只是俗稱。 學者憂法令難落實 三十一歲的陳先生在科技業擔任兩年派遣工程師,他說:「明明就跟正職員工一樣做公司的核心業務,但待遇卻比別人差,還要隨時擔心失業,很不公平,應禁止派遣。」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指出,企業濫用派遣的情況越來越嚴重,應進一步禁止企業在公司核心業務上使用派遣工,更要禁止政府帶頭用派遣工。 政治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林佳和也指出,修法可對企業任用派遣工有遏止的效果,現在派遣勞工幾乎沒有任何法令保障,勞資雙方都需要可依循的規則,但憂心法令無法落實。 勞委會規範派遣勞動腹案 任用限制: 1.醫療、保全、飛行、航海、公共運輸行駛與維修、採礦、製造業直接生產程序共7類工作不得任用派遣勞工。 2.要派企業任用派遣勞工數不得超過原員工總數的10%,若與工會協商獲工會同意,可提高到30 雇主責任: 1.派遣公司積欠工資時,若追討不回,派遣勞工可向要派企業求償。 2.要派企業須負性別歧視、性騷擾防治、就業歧視、勞工安全衛生等事項的共同僱主責任(視同派遣勞工的僱主) 3.派遣勞工發生職災時,派遣公司和要派企業要負連帶責任 註:此為初步規劃修法方向,法案需經立法院三讀後公告才生效 資料來源:勞委會、《蘋果》採訪整理 相關新聞: 1.政府放任 派遣工逾20萬人 毫無保障 企業任用派遣勞工越來越普遍,但派遣勞工名義上是受僱於派遣公司,因此通常無法享有企業給予的各項福利,甚至在金融海嘯期間有許多派遣勞工被資遣、遭遇欠薪也被派遣公司和任用派遣工的要派企業之間互踢皮球,找不到人追討。勞工團體痛批,現在景氣回溫後,企業回聘人力更是以派遣職缺為主,政府不斷放任讓問題變得更嚴重。 易被僱主任意資遣 目前全台灣有超過二十萬名派遣員工,1111人力銀行發言人張旭嵐指出,企業為了節省成本,加上任用派遣工可增加人力彈性,勞工方面則因失業率飆高,找不到正職工作,覺得「沒魚蝦也好」,因此對派遣工作的接受度越來越高。 張旭嵐說,正職員工享有配股、分紅、額外休假或津貼等福利,但派遣工待遇則要看契約,有部分可能只在《勞基法》標準,「因此很多人想藉派遣當跳板,進入知名企業當正職員工。」 桃園縣產業總工會理事長毛振飛說,派遣工最大的問題在於很容易被僱主任意資遣,卻拿不到資遣費,遭遇職災、欠薪也會被踢皮球。今年中遭資遣的派遣工吳小姐說:「派遣勞工真的太沒保障,資遣費到現在還追不到,寧可找工作找久一點,也不想再當派遣工。」 2.簽服務年限 被炒將可拒賠 納入規範 有企業擔心員工任意跳槽,和勞工簽「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一旦勞工提前離職就須賠償僱主損失。勞委會此次修改《勞基法》,也擬將一般勞工常面臨的「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納入規範,未來僱主須實際提供專業技術培訓,才能與受僱員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而勞工若是被迫離職,僱主不可向勞方求償。 民眾:早該修法 因「最低服務年限」條款衍生的勞資爭議不斷,金融海嘯期間還有勞工被資遣同時還被僱主索討違約金。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執行委員劉侑學昨說,先前曾有企業資遣員工,勞工是被迫離職、卻被指未依約做滿兩年,須賠償三個月薪資的違約金。類似不合理的個案很多,的確應該納入法令規範,「但擔心僱主會藉故以其他方式逼退員工來索討違約金。」 勞委會指出,修法將納入服務年限規範,僱主必須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且該項訓練是工作所必要者,才能夠在勞動契約中訂定最低服務年限,要求提前離職的員工賠償訓練費用;若勞工提前離職原因不可歸責於勞方,僱主不可索賠。 上班族許哲偉認為,「離職就要賠高額賠償金實在很不合理,根本不敢應徵這類工作,早該修法。」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林由敏說,企業通常是因在員工身上投資成本而訂下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例如研發人員學習特殊技術,「若訂了太高額賠償金,僱主上法院告不見得贏,有時也會嚇跑人才。」
保全業苛刻薪 當員工訓練費
承包台電電廠保全業務的國雲保全公司,繼《蘋果》2006年踢爆苛扣保全員薪資後,再傳相同事件,保全員周先生投訴,每月薪水短少近2000元。國雲彰化區經理簡輝龍說,2000元費用是依《保全業法》規範實施在職訓練的「教育訓練費」。負責政府採購契約的台灣銀行指出,此舉違約。勞委會勞資關係處說,僱主不得將執行法定義務所須成本轉嫁員工。攝影.報導╱投訴組 南投縣周先生說,他原是國雲保全保全員,2006年起陸續被派駐台電大觀、明潭等電廠擔任警衛,每月應領薪資3萬元,但每月領薪時,都短少約1900元,由於公司未提供薪資明細無法核對,加上過去任職順利,所以未追究。 資方稱自付沒利潤 周先生說,日前因請假爭議遭解僱,才憤而投訴,「同事們都不追究,但我實在氣不過!」 國雲彰化區經理簡輝龍表示,因《保全業法》規範,僱主須對保全員定期實施在職訓練,才會每月收取約2000元教育訓練費,保全員就職時有口頭告知,周先生是因常蹺班遭解僱,才會多方投訴;且因利潤薄,若此教育費用須僱主自付,恐無獲利。 負責中央政府採購共同供應契約的台銀採購部副理林純兌指出,台電是依照共同供應契約與國雲保全訂約,依契約規範,除勞健保費外,業主「不得巧立名目扣減最低應領薪資」,國雲以訓練為由扣薪已違約,將要求改善。 未給薪資明細惹議 保全業主管機關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表示,保全員定期教育訓練是法定義務,業者不得將成本轉嫁給保全員。勞委會勞資關係處專門委員王厚偉也說,國雲保全將這筆費用轉嫁給勞工不合理,建議保全員向勞工單位申訴,主張「薪資給付不全」,要求返還不當扣薪;另外,法令未規範應給薪資明細,但僱主應讓勞工知悉給薪細項,以避免爭議。 常見僱主不當扣薪項目 ˙制服費 ˙曠職倒扣薪資 ˙試用實習不給薪 ˙資方應付6%勞退金轉嫁勞工 ˙法定應實施訓練要員工付費 註:勞工遇僱主不當扣薪,可向各地勞政單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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