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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案若搭配辦理信託,因屬私權約定,所有權人應確實知悉與信託機構間所簽署信託契約內容,以維權益

都市更新案若搭配辦理信託,因屬私權約定,所有權人應確實知悉與信託機構間所簽署信託契約內容,以維權益

有關報載「信託卡住?松山都更案一拖17年」、「去年通過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程序」,並非事實,謹予嚴正澄清。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表示,經查報載案件係於99年2月26日始提送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報核申請核准,市府受理審查後,發現該案有同意書重複與範圍重複之疑義,已函詢都市更新法令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並依據內政部召開之研商會議結論,函請範圍重複之兩案前後申請人積極協調中,尚未核准。另所謂「一拖17年」,應仍係肇因於所有權人內部整合不易所致,並非行政程序延宕。至於該案所提送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依法係由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整合至1/10同意比例即可送審,並非已經確定由報載之建經公司擔任實施者,併予釐清。

此外,報載「未送審通過,也沒有取得同意比例,就向地主簽訂信託合約,明顯違反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係屬錯誤報導。都市更新處強調,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3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得以信託方式實施之,惟都市更新條例並未明定信託合約簽訂方式及時間點。以信託方式辦理更新時,確可降低更新案風險,避免興建工程中斷,但由於信託契約之簽署屬於私權行為,市府提醒市民,於簽署信託契約時應確實知悉契約內容及相關權利義務,以保障自身權益。若簽述信託契約之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產生糾紛,本府法規會也建議應循司法途徑,提出解除信託之告訴,以維市民權益。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布日期:2011-04-22 下午 12:08:00
聯絡人:張正
聯絡電話:23215696轉2630


發稿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日 期:100年4月22日
聯 絡 人:更新事業科 江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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