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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公司將可成為都市更新代辦實施機構
內政部營建署許文龍副署長於100年4月6日邀請政府機關及民間各界之相關單位及團體,召開研商輔導建築經理公司及物業管理公司成立都市更新代辦實施機構會議。

會議報告中,中華物業管理協會李冠億理事長發言表示,物業管理公司能有效反映住戶立場瞭解住戶之需求導向,物業管理公司若能一同參與都市更新工作,有助於建立協調溝通機制。

中華物業管理協會會中也強調,為使都市更新推動作業更能符合住戶民意,也會協助政府推動住戶自主更新,並強化物業管理之功能與定位,以作為代辦實施機構,提升都市更新效益。

謹摘錄會議結論如下:

(一)、獲致初步共識,具專業之代辦實施機構如建築經理公司、物業管理公司,可配合銀行業協助民間自主更新住戶融資或信託,但仍應以住戶自組更新團體為主體;建立代辦實施機制,對於協助民間辦理都市更新確有助益。

(二)、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4款實施者之定義…若有爭議,可考量透過修法增訂代辦實施者之定義解釋,或明確訂定政府授予民間得委託代辦實施機構辦理都市更新等相關規定。而針對代辦實施者之條件及認證標準是否應另訂詳細法令規範,作為更新團體甄選代辦實施者之參考,請各單位於2週內函送相關意見到署參考辦理,俟歸納具體內容後再行召開會議研商。

(三)、都市更新條例第13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得以信託方式實施之」,是否需另訂相關法令做詳盡規範,請各單位於2週內函送相關意見到署彙整,並徵詢本部法規委員會意見後再行辦理。

中華物業管理協會長期推動物業管理產業發展不遺餘力,物業管理公司可成為「代辦都市更新實施機構申辦窗口」之決議,將可為物業管理產業帶來更專業、也更具規模的效益,有利於整體物業的發展。


(中華物業管理協會 專案企畫處--Eugene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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