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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火災預防條例 三讀通過
【2011/5/11 23:15】

〔中央社〕台北市議會今天三讀通過「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明定歌廳等場所的照明及音響設備,應具備在緊急狀況時恢復照明及緊急廣播功能,為北市火災預防創下新里程碑。

有鑑於台中市阿拉大火造成重大人命傷亡,台北市議會於本會期開議後,優先審查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今天三讀通過。條例共計5章17條,立法重點在強化特定場所的避難逃生。

消防局指出,歌廳、舞廳或夜總會等場所顧客密集,發生事故時,特殊燈光及高音量的演唱聲效,會影響逃生,條例中規定業者裝置特別設備,以便發生緊急狀況可及時通知現場顧客,儘速進行避難逃生,減少人員傷亡。

消防局表示,樓地板面積達3000坪以上容留人數眾多的商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以及收容人員多為避難弱者的醫院、療養院、老人養護機構等機構及其他經消防局公告的指定場所。為確保這些場所在火災發生時能有效應變,條例中特別規定應每年辦理1次以上的公共安全防護動態演練。

條例中也要求,台北市設有防災中心的高層建築物及地下建築物的中央管理室,管理權人應聘用專門人員全日於防災中心或中央管理室室執勤。專門人員應領有公寓大廈技術服務人員認可證或防災中心執勤人員訓練合格證明書。

消防局指出,由於高層建築物的防災設施大多具有監控連動功能,一旦發生火災時,防災中心值勤人員透過防災監控設施,可早期發現火災,迅速的進行資訊整合運用,對於火災通報、初期滅火及避難引導,具有極大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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