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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開放空間更透明 北市訂細項
【聯合報╱記者邱瓊玉/台北報導】2012/03/18

針對營建署修正建築技術規則中開放空間部分,北市府建築管理工程處主任秘書高文婷表示,北市府早在民國八十三年起,即針對開放空間訂定管理辦法,包括圍牆、欄杆等都不能設置。

高文婷強調,市府在九十八年時,曾針對市內一百六十九處建案進行開放空間違建、違規使用情形進行清查開罰,發現大多都是開放空間設置圍籬的情況居多。

其他像灌木過高、保全惡意阻擋、沒有開放告示牌等情形也相當常見。

不過考慮到公益性及住戶隱私權,高文婷說,在「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內規定,住宅區大樓設置的圍牆必須在六十公分以下,柵欄式圍籬則需在兩公尺以下,透空率需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且不得占用法定停車空間。

住宅區大樓須設有公寓大廈管委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才能設置圍籬。上午七點至晚上十點必須開放提供不特定人士使用,圍籬需設置開口活動門,寬度需在四公尺以上,並由建管處拍照列管,暫不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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