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艦計畫:物業管理服務業營運整合示範計畫
一、計畫名稱:物業管理服務業營運整合示範
二、計畫概述:
(一)緣起及目的:
我國過去對有關物業管理產業法制環境的建構,因立法時僅針對個別行業進行輔導及規範(如保全業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以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立場互異,缺乏整體性產業政策的考量,導致業者在業務執行時產生許多的競合和限制,不利整體物業管理服務業的發展。
在現行的法制環境下,從事物業管理的業者根本無「法」以「物業管理公司」的名義執行全方位的物業管理業務,業者為因應受限於各種特許行業法規的規定,或用一套人馬設立多種事業公司、或以策略聯盟、或以顧問方式等經營模式提供服務,形成迴異於先進國家物業管理服務業的正常發展現象。
為有效整合物業管理服務業的相關業務營運,謹依據「物業管理服務業發展網領及行動方案」,以發展策略中的「增修訂物業管理服務業管理法規」,作為關鍵策略先行計畫,並推動本項旗艦計畫來增修相關法令規章及輔導業者進行企業改造,目的為建全我國物業管理服務業在提供全方位服務時的業務規範,以建構有利於物業管理服務業良性發展的法制環境。
(二)計畫推動程序及方式
1.徵選物業管理服務業示範團隊及其服務績優物件
本計畫將徵選具備經營物業管理相關複合性業務(如同時經營保全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經驗的團隊及其服務績優物件五∼十家,參與接受輔導示範。
2.我國物業管理服務業營運整合問題的探討
由接受輔導的示範團隊,提供詳實的產業資訊,彙總目前經營物業管理業者在採用不同的營運模式及執行業務過程中所遭遇的實際困難,如業務範圍的限制、不同法規間的競合、不公平競爭等,以供深入了解各種問題的重要性及研訂問題解決可行方案,為物業管理服務業的全方位業務(如樓管、保全、清潔、仲介、租賃…等),整合最佳的營運模式。
3.召開「物業管理服務業營運整合會議」
召集物業管理服務業相關業務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我國物業管理服務業營運整合問題,透過法律的制訂或修正、行政命令的訂定及修正、擬訂推動計畫或措施、進行研究等方式共同解決之,以建構物業管理服務業的營運管理制度。
4.輔導示範團隊導入最佳的營運整合模式
輔導示範團隊配合排除各種業務困難及障礙的同時,進行企業改造或調整營運模式,透過推動公部門物業委託管理業務來檢核相關營運作業的成果,除對於經營績效良好的示範團隊給予獎勵及補助外,並推廣作為物業管理同業經營運作的示範模式。
5.進行物業管理產業研究及研訂物業管理服務業法
我國物業管理服務業產業中的各行業(如樓管、保全、清潔、仲介、租賃…等),自60年代起隨著經濟及不動產的成長而自然發展,目前產業化雖巳具雛形,但物業管理的產業體系仍有待整合,進行產業研究凝聚共識有其必要性。而物業管理產業中的核心行業∼物業管理服務業,是由物業管理公司組成,其具體表現為物業管理產業發展階段的重要指標,研訂物業管理服務業法及推動立法,給予物業管理公司正名及催生有其急迫性。
三、主辦機關:內政部
四、協辦機關:環保署、經濟部、財政部、外交部、教育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五、政府應執行事項:
政府應以健全市場機制為目標,運用第三部門的支持與貢獻,若以民間推行成果較佳,則該部分便可不必透過公部門來執行,回歸於自由市場的競爭機制。發揮政府的功能,檢討現有的法規與部門之分工,期能符合相關政策推動的實質效益。本計畫政府應執行事項如下:
(一)徵選物業管理服務業示範團隊及其服務績優物件
1.研訂物業管理服務業示範團隊及其服務績優物件徵選作業規定
2.遴選物業管理服務業示範團隊及其服務績優物件
3.與物業管理業示範團隊簽訂輔導合約
(二)召開「物業管理服務業營運整合會議」
1.彙整現行相關法令的問題,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解決之
2.彙整各項行政程序及作業的問題,協調各行政作業機關簡化之
3.彙整各項有利於物業管理服務業良性發展的問題,協調各機關研訂推動計畫促成之
(三)輔導示範團隊導入營運整合
1.研訂示範團隊追踪輔導作業規定
2.研議公部門的物業委託專業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的政策
3.辦理績優示範團隊獎勵制度之研究
(四)物業管理產業結構研究及推動物業管理服務業法的立法
1.辦理物業管理服務業產業結構研究
2.推動物業管理服務業產業資料庫的建置
3.研擬物業管理服務業法(草案)
六、企業應執行事項:
未來物業管理公司應為顧客設想而主動引導新的服務,增加過去所沒有而能滿足現在業主新產生的需求,及能夠獲得企業利益的業務類別;引進國外的相關技術,其專業技術應在地化、本土化,以達成整體物業管理服務業產業升級。本計畫企業應執行事項如下:
(一)加強組織學習能力,以有效累積有關物業管理的專業知識及經驗。
(二)避免同業惡性競爭,培養具有產業差異化且互補的核心專長業務。
(三)研訂長期發展策略,以勞力密集的建築物管理維護業務為基礎,朝多角化發展,拓展高附加價值的商業支援、資產管理及生活服務的業務。
(四)配合政府推動物業管理政策,並提供相關產業資訊供政府參考。
(五)提升業界形象,改善工作條件,以吸引更多優秀人才投入服務。
(六)培育物業經理人以儲備未來業務發展的需要。
(七)研提物業管理服務業服務品質分級標準及作業規範。
(八)參與接受政府輔導之示範團隊,應提供彙總目前經營物業管理業者在採用不同的營運模式及執行業務過程中所遭遇的實際困難問題,及配合營運整合模式的作業調整。
七、計畫期間:2005∼2008年
八、政府應執行事項分工表:
政府應執行事項 |
應配合事項 |
主(協)辦機關 |
辦理方式 |
完成期限 |
法律之制定或修正 |
行政命令之訂定或修正 |
擬訂推動計劃或措施 |
進行 研究 |
(一)徵選物業管理服務業示範團隊及其服務績優物件 |
1.研訂物業管理服務業示範團隊及其服務績優物件徵選作業規定。 |
內政部營建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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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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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2 |
2.遴選物業管理服務業示範團隊及其服務績優物件。 |
內政部營建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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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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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2 |
3.與物業管理服務業示範團隊簽訂輔導合約。 |
內政部營建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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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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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2 |
(二)召開「物業管理服務業營運整合會議」 |
1.彙整現行相關法令的問題,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解決之。 |
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消防署、內政部地政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財政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勞委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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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是 |
96.12 |
2.彙整各項行政程序及作業的問題,協調各行政作業機關簡化之。 |
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消防署、內政部地政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財政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勞委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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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是 |
96.12 |
3.彙整各項有利於物業管理服務業良性發展的問題,協調各機關研訂推動計畫促成之。 |
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消防署、內政部地政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財政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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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是 |
96.12 |
(三)輔導示範團隊導入營運整合 |
1.研訂示範團隊追踪輔導作業規定 |
內政部營建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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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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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2 |
2.研議公部門的物業委託專業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的政策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所屬各部會署、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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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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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2 |
3.辦理績優示範團隊獎勵制度之研究 |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消防署、內政部地政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財政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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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95.12 |
(四)物業管理產業結構研究及推動物業管理服務業法的立法 |
1.辦理物業管理服務業產業結構研究 |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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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95.12 |
2.推動物業管理服務業產業資料庫的建置 |
內政部(營建署、警政署、消防署、地政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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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是 |
持續辦理 |
3.研擬物業管理服務業法(草案) |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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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9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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