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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服務物件訪查對象徵選作業須知
壹、依據
行政院93年11月15日院經字第093005134號函核定「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暨物業管理服務業旗艦計畫」。
貳、目的
為瞭解不同物業管理服務物件之管理需求、營運模式及執行過程,所產生之物業管理服務問題與困難,以建構有利於物業管理服務業發展的法制環境,及建立我國物業管理服務業在提供全方位服務時的健全業務規範。
參、申請單位應符合之資格條件

一、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主管機關報備。
二、 公寓大廈之使用型態為:住宅、辦公、商業、住辦混合、住商混合或住商辦混合等六類,至少徵選3類6件。
三、 公寓大廈取得使用執照達三年以上。
四、 公寓大廈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檢修申報合格。
五、 公寓大廈之安全維護工作、管理維護工作須委託合法之專業保全公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
肆、物件之徵選方式

一、 評選組織:由內政部營建署委託單位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代表11人,組成評選委員會。
二、 報名參選:
(一) 本須知公告期間30天。
(二) 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書15份,向內政部營建署委託單位申請,所有送件資料,請自留備份,概不退還。申請書表格式如附件。
三、 案件審查:評選委員會應就下列項目進行審查:
(一) 物業管理服務需求與內容(40﹪)。
(二) 物業管理服務的執行方式及作業流程(30﹪)。
(三) 工作成員的物業管理經驗及績效(30﹪)。
四、 初審作業:由評選委員會先就申請單位之書面資料進行資格審查與書面評審,選出入圍之案件。
五、 複審作業:召開評選委員會決選會議,就初審通過之參選物件評選之,並視情況做實地訪查及由申請單位向評選委員簡報。
六、 內政部營建署委託單位應於評審完畢一個月內,通知評審通過之物件與候補物件申請單位。
伍、營運訪查同意書之簽訂
評審通過之物件申請單位,應於書面通知一個月內與內政部營建署委託單位簽訂營運訪查同意書,如未依規定期限簽訂者,視為放棄,改由候補物件依序遞補。
陸、營運訪查
營運訪查期間原則6個月,訪查期間內政部營建署委託單位應依規定支付受訪單位相關配合經費,並依營運訪查作業規定辦理訪查。
柒、本須知未盡事宜之處,另作補充規定。





附件
申請書格式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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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2)2768-3955 FAX:(02)2767-3766 服務信箱:service@chpma.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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