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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罕見!社區路障傷人 總幹事判刑

台北市文山區一處社區,為防止機車停在門前,管委會同意在臨接人行道處裝設ㄇ型鐵管,並由總幹事執行設置,但前年李姓婦人跨越時不慎跌倒受傷骨折,她氣的控告該社區總幹事。台北地院依過失傷害罪,判決總幹事林光中有期徒刑二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設置鐵管是經社區管委會決議通過,而總幹事是社區負責處理大樓庶務,並負有維護社區大樓各項設施的責任,屬於法律上「從事業務之人」,總幹事應該對該ㄇ型鐵管設置可能造成意外、受傷涉及過失的法律狀況有所了解,且案發至今,未與當事人和解,完全不在乎公共行人安全,而該社區未在ㄇ型鐵管前警示,總幹事就應負起業務過失致人於傷的刑事責任。

許多社區會在社區前設置ㄇ型鐵管,阻擋其他人或車輛進入社區,法官這起判決,認定負責社區行政事務的總幹事要負刑事責任,值得各社區警惕。

這個社區廣場接臨人行道處設置ㄇ型鐵管,而燦坤後來在該大樓地下一樓設置分店,曾請求管委會改為長直向活動式護欄,方便貨物及人員進出,但該護欄被偷,燦坤改掛鐵鍊,管委會認為阻擋性不高,改設ㄇ型鐵管。

李婦前年要帶兒女到附近火鍋店用餐,經過該ㄇ型鐵管,跨越時勾到,整個人摔倒,血流滿面,她頭部外傷,鼻骨骨折,左手大拇指骨折,膝蓋挫傷及十字靭帶斷裂。

林光中昨天不滿指出,他只是總幹事,竟然成了被告。林光中表示,李姓婦人當時檢查鼻子擦挫傷骨折一公分,但翌年三月十日才再到醫院開「右後十字靭帶斷裂」的證明,她都未與社區管委會聯絡。腳傷是否和跌倒有關係,管委會也很疑惑。

對於社區總幹事被告,住戶也驚訝「不知道是怎麼判的」,並表示行人也有紐澤西護欄圍出的通道可以行走,李婦帶著小孩不願多走幾公尺而跨越摔倒,提告很沒意思。

【2011/07/05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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